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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工程

发布:zgynfs 浏览:6477次

  民防工程是指国家或地区政府动用政府资金建设的公共国防和避难的如防空洞、自然灾害避难所等工程。

  审批程序

  (一)拆除民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民防办公室提出申请,受理后发给《上海市民防工程拆除审批表》。

  (二)区民防办收齐《上海市民防工程拆除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派员现场勘察,作出补建或补偿的决定。

  (三)凡经区民防办公室确定应补建的项目,其审批手续如下:

  1、区民防办公室正式批复其应补建民防工程的面积、位置、防护等级及战时用途与平时用途。

  2、建设单位须将县民防办公室的批文提交设计单位,以便在设计图纸中得到落实。

  3、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纸须报市民防办公室审图组审查。

  4、建设单位凭市民防办公室审图组审查意见到市民防质监站办理报监手续。

  5、应补建的防空地下室,进入民防工程建设项目程序。

  专门进行备案

  平时利用公用民防工程以外的其他民防工程的,民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应当自民防工程投入使用后10日内,将其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使用情况向区、县民防办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区、县民防办办理变更备案。

  工程使用费

  按照规定,平时利用公用民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缴纳民防工程使用费。民防工程使用费的标准,由市民防办提出,并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准。